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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277号

彭雪梅、蔡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雪梅,蔡春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彭雪梅,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蔡春生,男,1958年5月12日,汉族,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彭雪梅与蔡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斌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