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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35号

郑卫忠诉桐乡市中天皮草有限公司、沈根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35号

申请人:郑卫忠

被

申请人:桐乡市中天皮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笠。

被

申请人:沈根燕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卫忠与被申请人桐乡市中天皮草有限公司、沈根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郑卫忠申请2017年7月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桐乡市中天皮草有限公司名下民生银行嘉兴桐乡支行账户69×××35存款冻结19万元,已冻结12000元。农业银行桐乡崇福支行账户19×××88存款冻结19万元,已冻结7644.24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6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