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徐卫东,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陈美富,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燕华,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卫东与被执行人陈美富、胡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623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卫东与被执行人陈美富、胡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和解达成履行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18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