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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009号

贾冬旭与伍国冬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冬旭,伍国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009号申请执行人贾冬旭。法定代理人贾春燕。被执行人伍国冬。关于申请执行人贾冬旭与被执行人伍国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抚养费按每月1500元,从2015年12月29日至申请人十八周岁止,暂计十八个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305元,共计人民币27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伍国冬价值人民币2745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丹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曾远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