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天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执行人:白远华,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林天发与白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结合本院的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白远华。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白远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天发货款13358元及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26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100元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除被执行人白远华有银行存款共计3218元外(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白远华在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路分社的存款948元,同时已委托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的存款2270元),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或财产线索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邓 禹
审判员 王国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 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