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民初841号之一

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济南宏昌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济南宏昌车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841号之一

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岳,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宏昌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宏昌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夏津顺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振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