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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初269号

马守英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269号起诉人马守英,女,193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沈利军,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马守英之子。起诉人马守英于2017年7月4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起诉人于2017年6月25日向杭州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其依法认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其责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依起诉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起诉人于2017年7月1日收到杭政复[2017]36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起诉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且无法律依据,故提起诉讼,请求认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政复[2017]36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

本院认为,起诉人马守英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未履行信访事项查处职责为由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职责属于信访处理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职责。杭州市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起诉人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马守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强

审 判 员  李晓丽

代理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