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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刑初1874号

宋士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宋士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874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士虎,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因盗窃,于2011年11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盗窃,于2017年4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士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明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士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9日8时许,被告人宋士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窜至晋江市金井镇三坑村西区51号民宅门口,盗走被害人谢某1放于该处的货车蓄电池2个(无法估价)。2.2017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宋士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窜至晋江市金井镇福泉村北区79号民宅内,入户盗走被害人陈某(78岁)放于桌上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1台(无法估价)。3.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宋士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窜至晋江市东石镇大白山村四区117号民宅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皖H×××××的货车上的蓄电池2个(无法估价)。4.2017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宋士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窜至晋江市龙湖镇古盈村同济路西区81号仓库前,盗走被害人吴某车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闽C×××××的货车上的蓄电池1个(无法估价)。2017年4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宋士虎在晋江市英林镇埭边许埭边小学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士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物品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抓获、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行政案件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违法前科证明、户籍信息、提取笔录,被害人谢某1、陈某、杨某、吴某车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士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一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士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且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为入户盗窃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财物,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士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闽C×××××),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宋士虎退赔给被害人谢国先货车蓄电池二个、XX琼“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杨和平货车蓄电池二个、吴身车货车蓄电池一个或相应被盗物品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吴水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汝乔速 录 员  吴怡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