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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1911号

黄廷好与金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廷好,金铃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4民初1911号

原告:黄廷好,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金铃英,女,1981年8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

原告黄廷好诉被告金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黄廷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铃英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廷好撤回对被告金铃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廷好负担。

审判员 汝 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朱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