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141号
原告:韩庆波,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原告:韩庆有,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北环建设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鞠奇,经理。
被告:滴道区鸿盛物业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交警队附近。
法定代表人:佟小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庆波、韩庆有诉被告鸡西市滴道区城开投资公司、滴道区鸿盛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庆波、韩庆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庆波、韩庆有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庆波、韩庆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庆波、韩庆有负担。
审判长 夏世清
审判员 吴 明
审判员 张洪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昕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