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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2708号

龙小智与孙善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小智,孙善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708号

原告:龙小智,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孙善臣,男,54岁,汉族,住金乡县。

原告龙小智与被告孙善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龙小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小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小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小智负担。

审判员  李哲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