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708号
原告:龙小智,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告:孙善臣,男,54岁,汉族,住金乡县。
原告龙小智与被告孙善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龙小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小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小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龙小智负担。
审判员 李哲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 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