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698号
原告:周倩倩,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才,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帅,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李敏,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周倩倩与被告刘帅、李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倩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3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雪峰
人民陪审员 XX峰
人民陪审员 王福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