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461号
原告: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朝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书荣,男,回族,1957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湖北省赤壁市。
原告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书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5日,原告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与被告马书荣在庭后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计987.5元,由随县朝建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玉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饶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