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3执4167号

马连娣、孙建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连娣,孙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4167号申请执行人马连娣,女,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孙建军,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连娣与被执行人孙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学亮

审判员  代娜娜

审判员  王文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