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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806号

刘其柱与翟宏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其柱,翟宏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06号

原告:刘其柱,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翟宏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

原告刘其柱与被告翟宏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刘其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保全费350元,两项合计648元,由原告刘其柱负担。

审 判 员  张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仇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