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806号
原告:刘其柱,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翟宏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
原告刘其柱与被告翟宏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刘其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保全费350元,两项合计648元,由原告刘其柱负担。
审 判 员 张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仇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