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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480号

杜文效与丁银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文效,丁银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480号

原告:杜文效,男,1972年5月生于中宁县,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宁县。

被告:丁银宝,男,27岁,青铜峡市人,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原告杜文效与被告丁银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杜文效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文效负担。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瑜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