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3859、385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笃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2016)浙0381民初10284号等民事判决书规定依法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叶笃华相当于价值45万元的财产。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公开拍卖、变卖上述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朝桃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徐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