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615720469X。法定代表人刘言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春建。
被执行人:杨宗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周春建、杨宗玉为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春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26×××68账户存款人民币86747.94元(解除该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谢其捷
审判员 尤明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俊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