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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250号

李强、李志华等与姜朝霞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强,李志华,姜朝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250号

原告:李强,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李志华,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姜朝霞,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李强、李志华与被告姜朝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李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爱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瀚汶

书 记 员 唐丽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