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250号
原告:李强,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李志华,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告:姜朝霞,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李强、李志华与被告姜朝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李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爱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瀚汶
书 记 员 唐丽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