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30号
原告:徐福奎
被告:徐财明原告徐福奎与被告徐财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计635.5元,由原告徐福奎负担。
审判员 陈长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记员胡伦毓 来源:百度“”
徐福奎与徐财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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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30号
原告:徐福奎
被告:徐财明原告徐福奎与被告徐财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计635.5元,由原告徐福奎负担。
审判员 陈长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记员胡伦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