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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730号

徐福奎与徐财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福奎,徐财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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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730号

原告:徐福奎

被告:徐财明原告徐福奎与被告徐财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计635.5元,由原告徐福奎负担。

审判员  陈长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记员胡伦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