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264号之一
原告:胡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李靖靖,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赵永干,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胡林诉被告李靖靖、赵永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书华
人民陪审员 徐 芳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