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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264号之一

胡林与李靖靖、赵永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林,李靖靖,赵永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264号之一

原告:胡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李靖靖,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赵永干,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胡林诉被告李靖靖、赵永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尹书华

人民陪审员  徐 芳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