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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644号

云南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方俊勇、珠海市中俊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云南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俊勇,珠海市中俊能源有限公司,康小清,肇庆市天绿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644号

原告:云南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王观义。

被告:方俊勇,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中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方俊勇。

被告:康小清,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肇庆市天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方俊勇。

原告云南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俊勇、珠海市中俊能源有限公司、康小清、肇庆市天绿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60元,由原告云南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小娜

人民陪审员  易洪娇

人民陪审员  金 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