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644号
原告:云南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王观义。
被告:方俊勇,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市中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方俊勇。
被告:康小清,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肇庆市天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芙蓉路。
法定代表人:方俊勇。
原告云南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俊勇、珠海市中俊能源有限公司、康小清、肇庆市天绿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60元,由原告云南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小娜
人民陪审员 易洪娇
人民陪审员 金 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邱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