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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552号

金志凤、陶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志凤,陶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金志凤,女,回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陶卫,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金志凤诉陶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陶卫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建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