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94号
申请人:张爱国,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申请人:卫从玉,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人张爱国因与被申请人卫从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卫从玉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卫从玉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