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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194号

张爱国、卫从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爱国,卫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194号

申请人:张爱国,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申请人:卫从玉,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人张爱国因与被申请人卫从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卫从玉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卫从玉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1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蹇令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吕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