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1209号之二
原告:柯海鹰,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南塘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铃,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志明,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黄晒花,女,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柯海鹰与被告彭志明、黄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海鹰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柯海鹰撤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计1814元,由柯海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艳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季阳速 录 员 黄书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