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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451号

陈瑀、陈金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国,陈瑀,周云凤,万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国,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瑀,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凤,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

被告:万雪梅,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上诉人陈金国、陈瑀因与被上诉人周云凤、原审被告万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216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金国、陈瑀共同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作为被告的陈金国和陈瑀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陈金国和陈瑀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特别地域管辖的规定之一,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陈金国、陈瑀要求依照该法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陈金国和陈瑀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陈金国、陈瑀各负担一半(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志雄

审判员  郭 勇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