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1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协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莫愁湖东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效仁,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再审申请人南京协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效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4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协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协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协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 军
审 判 员 邹小戈
审 判 员 杜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赵 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