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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2273号

方爱萍、方晓玉等与杜建民、刘阿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杜建民,刘阿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273号

原告:方爱萍,女,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方晓玉,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

原告:方丽,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暨

原告:方泓,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杜建民,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扬州市。

被告:刘阿凤,女,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与被告杜建民、刘阿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负担。

审判员  徐金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康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