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273号
原告:方爱萍,女,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方晓玉,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
原告:方丽,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暨
原告:方泓,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杜建民,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扬州市。
被告:刘阿凤,女,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与被告杜建民、刘阿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爱萍、方晓玉、方丽、方泓负担。
审判员 徐金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康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