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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特3号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书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书栋,孙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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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特3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东风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刘书栋,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现住冠县。

被

申请人:孙凤莲,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冠县。

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刘书栋、孙凤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