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行申276号

张国平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平,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斌,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昊君。再审申请人张国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下简称闵行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4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主要事实:2016年2月23日,张国平向闵行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关于张国平户被损毁财物案《沪公(闵)立告字(2014)9074号》进展状态及在证据面前何时了结结案”的信息。闵行公安分局于次日向张国平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同年3月7日,闵行公安分局作出编号为XXXXXXXX号《告知书》,告知张国平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张国平不服,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闵行公安分局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张国平的诉讼请求。张国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国平申请再审称,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支持其原审诉请。闵行公安分局提交意见称,该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请求依法驳回张国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条例》及《规定》的规定,政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张国平申请信息公开的是刑事案件相关材料,不属于闵行公安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闵行公安分局所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国平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国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国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文才

审 判 员  刘 琳

代理

审判员  周 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