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冀0105执保508号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事故中队: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0105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现在你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冀A×××××帕萨特牌小型轿车。附:民事裁定书1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