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277号
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苑西区门面房11号。
法定代表人:邓虹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珊,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兆辉,该公司职工。
被告:杜某,男,1951年10月30日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