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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7768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席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席光武,王彩峰,魏建军,白建军,王现利,焦江涛,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7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席光武,男,汉族,1969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彩峰,女,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魏建军,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白建军,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现利,男,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焦江涛,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72号3号楼6层3号。法定代表人焦文德,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席光武、王彩峰、魏建军、魏晓航、白建军、关书娜、王现利、张晓红、焦江涛、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席光武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2号院四月天22号楼东1单元8层西户房产(产权证号:07××86)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现利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01号院4号楼东1单元5层东户房产(产权证号:03××53)三、查封被执行人白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219号院2号楼3单元3××号房产(产权证号:04××96)四、查封被执行人魏建军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5××号院1号楼1单元4××号房产(产权证号:08××67)五、查封被执行人焦江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11号楼14层1××2号房产(产权证号:10××78)六、查封被执行人焦江涛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5××号院1号楼1单元5××号房产(产权证号:08××24)七、限被执行人席光武、王彩峰、魏建军、白建军、王现利、焦江涛、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