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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499号

巨丽、天津市欣荣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巨丽,天津市欣荣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丽,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创意盛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华,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冰,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欣荣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昌道交口南侧联盛大厦1号楼2301。

法定代表人:杨丹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冬环,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巨丽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欣荣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巨丽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巨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巨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48元,减半收取22524元,由上诉人巨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军

审 判 员  吴文琦

代理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韩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