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80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明华,男,傣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小刚,男,傣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韩宗萍,女,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春生。被执行人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波。
被执行人:张云华,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华、李小刚、韩宗萍、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张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明华、李小刚、韩宗萍、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张云华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云华位于武定县狮山镇牡丹路的六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该六处房产现已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但由于评估、拍卖周期较长,致本案无法在审限期内结案,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李明华、李小刚、韩宗萍、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张云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荣
审判员 孙 丽 敏
审判员 徐 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