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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行审28号

诸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2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城市繁荣东路265号。法定代表人赵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慧,该局工作人员。2017年7月4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诸国土资行罚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志军

审判员  姜永华

审判员  崔兆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翟金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