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93号
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兴隆路288号三江佳苑小区1栋7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5508575788C。
法定代表人:陈红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清,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家辉,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生,住上饶县,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瑶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咏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