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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31号

谭静怡、李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静怡,李群英,谭佳怡,谭家栋,谭小华,闵日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31号申请执行人谭静怡,女,200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李群英,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谭佳怡,女,200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谭家栋,男,201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谭小华,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闵日葵,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静怡、李群英、谭佳怡、谭家栋、谭小华与被执行人闵日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闵日葵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多次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闵日葵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有福田牌赣A×××××轻型箱式货车一辆,但车辆老旧,价值不高。3、向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4、于2017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闵日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02512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未执行到位标的102512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林

审判员  周军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旷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