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625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程玉林,男,汉族,河北省人,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林雨倩,女,壮族,广西人,住广西百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玉林、林雨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程玉林、林雨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6.00元,由原告承担1193.00元,返还原告1193.00元。
审判员 陈国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孟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