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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957号

巴德军与吴起百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巴德军,吴起百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957号

原告:巴德军。

被告:吴起百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永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德军与被告吴起百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德军于2017年7月7日以其想自行与被告吴起百汇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德军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3元,减半收取2511.5元,由原告巴德军负担。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亚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