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48号
申请人:内江渤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忠堂。
被
申请人:习水渝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跃文。申请人内江渤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习水渝黔置业有限公账户2291010001201100074321内银行存款冻结260万元。申请人内江渤海贸易有限公司以所属办公楼一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渤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习水渝黔置业有限公账户2291010001201100074321内银行存款冻结260万元。案件申请费用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吉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