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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559号

王建东与张明生、赵冬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08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东,张明生,赵冬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559号

原告:王建东,男,1974年11月0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张明生,男,1962年03月0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赵冬月,女,1962年09月0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东诉被告张明生、赵冬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建东负担。

审判员  许可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蕴瑾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