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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112号

郭能广与梁艺勇、霍惠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郭能广,梁艺勇,霍惠珍,黎国谦,何合颜,佛山市顺德区晋宏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112号

原告:郭能广,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能高,男,汉族,系原告弟弟。

被告:梁艺勇,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霍惠珍,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黎国谦,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何合颜,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晋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黎国谦。

原告郭能广与被告梁艺勇、霍惠珍、黎国谦、何合颜、佛山市顺德区晋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郭能广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能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