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112号
原告:郭能广,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能高,男,汉族,系原告弟弟。
被告:梁艺勇,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霍惠珍,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黎国谦,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何合颜,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晋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黎国谦。
原告郭能广与被告梁艺勇、霍惠珍、黎国谦、何合颜、佛山市顺德区晋宏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郭能广于2017年7月4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能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