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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财保14号

王红、徐鼎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红,徐鼎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财保14号

申请人:王红,女,生于1965年12月17日,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

申请人:徐鼎臣,男,生于1992年12月7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申请人王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鼎臣名下车牌号为贵F×××××的宝马轿车进行查封、扣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保单号为12108041900350997120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徐鼎臣所有的车牌号为贵F×××××的宝马轿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