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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3643号

时雨建、北京凯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咨询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雨建,北京凯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咨询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3643号

申请执行人:时雨建,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北京凯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咨询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负责人:杨改素。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时雨建与被执行人北京凯伟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天津经济咨询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430号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房产依法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朔

审 判 员  尚广林

代理

审判员  戴世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