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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5933号

邱琰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刘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邱琰华,刘晶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5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琰华,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晶晶,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匡聪。上诉人邱琰华因与被上诉人刘晶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邱琰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己方有关租车费、车辆减值损失部分的一审诉请,并由刘晶晶、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承担车辆鉴定评估费。事实和理由:己方在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花费共计人民币4,97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有发票作为凭证。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己方的车辆购买不久,因碰撞导致车辆价值减损。一审仅判决支付己方车辆维修费8,500元、租车费500元,难以弥补己方损失。

被上诉人刘晶晶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邱琰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刘晶晶、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8,500元、租车费4,977元、车辆减值损失7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1日14时50分许,在本市丰镇路段,刘晶晶驾驶的牌号为赣E7XX**小轿车与邱琰华驾驶的牌号为沪QLXX**小轿车相撞,致使邱琰华车辆受损。虹口交警支队出具《物损赔偿协议书》,载明邱琰华车辆碰撞部位为车尾、车身左侧,刘晶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琰华与刘晶晶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邱琰华车辆维修实际结算费用8,500元,由上海沪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维修发票。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2月6日,邱琰华支付租车费用4,977元。事故发生时,涉案赣E7XX**机动车在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3月1日,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给付刘晶晶车损费10,000元,包括邱琰华车辆修理费8,500元。刘晶晶对此予以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刘晶晶驾驶车辆与邱琰华车辆相撞,事故责任已经交警部门认定,并出具《物损赔偿协议书》,由事故双方予以签字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当,故确认该事故责任认定。刘晶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对邱琰华因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修理费,邱琰华车辆在所涉交通事故中受损,邱琰华支付修理费8,500元,有票据为凭,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已将该项费用给付刘晶晶,刘晶晶亦同意由其赔偿修理费8,500元,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租车费,即邱琰华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综合考虑车辆维修时间、邱琰华实际需要等,酌定为500元,由刘晶晶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减值损失费,根据我国的侵权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遭受侵害时适用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救济方式。邱琰华车辆受损后已由相关机构进行修复,车辆修理费是作为修复事故所致车辆损坏的全部费用,包括恢复车辆的使用功能及外观,车辆经正常修理后通常并不降低车辆的使用价值及外观,故邱琰华要求赔偿车辆减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刘晶晶赔偿邱琰华车辆修理费8,500元、租车费500元;

二、邱琰华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租车费赔偿数额,已综合考虑车辆维修时间、邱琰华实际需要等,具备事实依据,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维持。邱琰华车辆已经修复,其关于车辆减值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42元,由上诉人邱琰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辰

审 判 员  姚 跃

代理

审判员  陈家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