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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393号

武奇与齐全意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奇,齐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武奇,男、汉族,1965年8月3日生,现住吴起县。

被执行人:齐全意,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奇与被执行人齐全意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齐全意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奇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2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4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齐全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齐全意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奇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2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费1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9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全意于2017年6月29日己偿还了申请执行人武奇12200元,剩余5000元于2017年8月1日前偿还,被执行人齐全意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40元、执行费158元。申请执行人武奇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齐艳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