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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80号

王来成、周汉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来成,周汉玉,熊晓军,熊平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成,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执行人周汉玉,女,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执行人熊晓军,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熊平新,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民终7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来成、周汉玉、熊晓军与被执行人熊平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熊平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熊平新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现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熊平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过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平新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熊平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王来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品德

审判员  张金尧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