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2执139号

刘田芝与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田芝,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刘田芝,女性,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浑江区。

被执行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恒山。本院在执行刘田芝与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案件款交付给本院,本院将案件款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1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