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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241号

王吉与贝延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吉,贝延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吉,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执行人:贝延勇,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贝延勇在银行的存款41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嘉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